如何辦理出口商品口岸檢驗
口岸檢驗是對經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口預檢,簽發出口商品檢驗換證的出口商品,在調運至口岸出口時,因經過長途運輸,品質、包裝可能變質受損,必須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執行口岸檢驗口岸檢驗分兩種情況:
1、對一般商品可只檢驗外包裝,查對品名、標記、批號、件數是否與預驗合格證單相符;查驗包裝有無破損、污染、水濕等不正常情況。如發現包裝受損可能影響質量,或對質量有疑問時則應開件抽查、抽驗品質。凡必須簽發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證書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明文規定需要加強檢驗的商品,也必須開件抽查品質 2、對易腐易變及品質不穩定的商品,除檢驗外包裝外,還必須批批開件抽驗品質,應根據不同商品、不同季節、不同情況對重點項目進行感官檢驗;如發現品質變質須進一步檢驗的,應酌量抽取樣品,按規定進行有關的檢驗
易腐商品的范圍,主要有凍肉禽類,鮮蛋,及蛋制品類,乳制品類,水產品類,腸衣類,鮮果類,蔬菜類等商品。主要查驗軟化、凍壞、色澤、氣味、變質、霉爛、蟲蛀、污染以及貨溫、車溫或艙溫等等 品質不穩定的商品,例如皮鞋、罐頭、干電池等,主要檢查皮鞋是否發霉和原材料、縫制方面有無缺點等;罐頭主要查驗有無膨聽、銹聽、變形、破損等;干電池查驗電壓等等
上述商品,經口岸查驗發現問題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加工整理或作為不合格處理;必要時應聯系原檢驗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查清原因共同研究解決
經口岸查驗無問題的商品,在出口換證時,應對照合同、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完全符合規定要求的,給予簽證放行。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品質不穩定的商品,應經常與有關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查驗工作應詳細記錄;對發現的問題以及國外信息定期向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反映。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經常交流檢驗技術和經驗,核對感官檢驗尺度,以便統一掌握,避免結果不一致的情況經口岸查驗需要對外出證的商品,除合同規定簽發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證書者外,一般可代表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證書,并將副本一份寄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什么是原殘?
發生殘損的進口商品,如果是在商品付運前已經存在問題的,稱為原殘。原殘應由發貨人承擔責任。原殘包括 1、貨物在生產、加工制造、裝配、包裝過程中已發生的殘損或缺陷 2、貨物裝運前在儲運過程中形成的殘損
3、貨物由于包裝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或不適合海洋運輸條件而造成的殘損
什么是船損
船損是指進口貨物在裝船至卸貨前的過程中船上發生的殘損。船殘應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船殘一般由于下述原因致使貨物受損:
1、船艙條件不適宜載貨,如船體陳舊,年久失修,船艙不密,水艙漏水,水管銹蝕,裂縫,斷裂、脫焊,貨艙不清潔、不干燥或有異味、蟲害等 2、船艙設備不良,如缺乏通風設備,造成貨物污水漬損,覆蓋用帆布數量不足或有破洞等
3、配載不當,如沒有根據不同商品的特點進行配載,使有些商品相互串味等 4、積載不良,如沒有采取合理的加固、綁扎、隔離、隔層、鋪墊、通風、襯墊等有關的保護措施 5、冒雨冒雪裝卸貨物 6、船員在航程中沒有注意管好貨載,以及發現有問題時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等。
凡是清潔提單,大副收據沒有批注,發貨人并未提供保函的進口貨物,而卸貨港理貨單上卻有船方簽認的貨損,一般都屬于船殘
什么是工殘
進口貨物由于裝卸工引起的殘損稱工殘,應由港務或鐵路等裝卸部門承擔責任。
工殘發生的原因包括違章操作,機械失靈,粗暴搬動,裝卸不慎,使用工具不當等。例如搬運工人單純追求卸貨速度或貪圖省力,而將貨物亂摔亂放,應該用網兜吊貨卻用繩吊造成貨殘;絞車失靈,貨物下墮碰破,鋼絲繩起吊斷裂使貨物遭損;裝卸搬運不慎貨落地撞破,包件貨用手鉤,造成鉤洞殘破使貨物漏失等。此外,在卸貨碼頭、車站、倉庫、場地,由于裝卸、搬運、堆放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受雨淋、水濕、損壞的,也屬于港務或鐵路等裝卸部門的責任。
怎樣判斷短裝所致的貨物短少
短裝是指貨物在起運前原裝短少,即發貨時錯裝或少裝所致,下列情況均可判斷為判斷為短裝 1、包裝外表完好,內部裝置完好,其短缺貨物的數量和體積不可能裝入原件包裝的
2、外包裝雖有某些破損,但內部裝置完整,又無空隙可以裝置短缺的貨物 3、桶裝商品,其桶內襯袋完好無損,或無襯袋,但查無滲漏痕跡而到貨重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