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大型零售超市亂收費現狀可從四方面入手
近日,國內零售巨頭華潤萬家超市被認定商業賄賂,該報道指出:假借“新店促銷服務費”的名義索取供應商除正常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法條的規定,屬于商業賄賂的違法行為,市場質監局依法給予罰款10萬元的處罰,并勒令退還索賄款8.5萬元。在國家加大整治零售 商違規亂收費,明確禁止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進場費、堆頭費、攤位費、海報費的背景下,大多零售商將諸如此類的收費項目另立名目,歸并于“促銷服務費”項 下,規避政府監管,各種隱性“促銷服務費”大量存在,促銷服務費從4%的水平大幅提升至7%-8%左右。
隨著產業鏈整合理念的深入人心,國內大型零售超市逐漸成為了零售行業的市場主流,而這種大型零售超市的經營管理是“超市+供應商”的模式,即大型零售 超市負責提供場地與設備,相關的零售產品由各合作的供應商所提供,待產品出售出去后,再與供應商結款的方式。也就是說,大型零售超市在這種模式不需要承擔 任何存貨積壓的風險,只需要提供場地與設備,那么就這么看來零售超市與供應商之間應該是平等互利的合作關系。但是,大型零售超市向供貨商征收所謂的“進場 費”、“節日費”等費用事件層出不窮,這無疑體現了大型超市與供貨商之間不對等的合作關系。
進場費反映了生產者與超市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本身應屬自主定價的范圍,其本身是正當的,政府不應加以干涉。但是當大型零售商將進場費的范圍無限制地 擴大,其收費行為構成“濫收”時,此“進場費”非彼“進場費”。正當的進場費被異化。大型零售商趨利的本性就使其容易濫用市場控制力,不正當地向生產者收 取進場費,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進場費的發生相對獨立于供貨行為,它是與銷售有關的費用。但在實踐中,進場費往往會被異化。不但進場費的范圍和項目被 不合理地擴大,而且收取進場費的目的也不全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成為連鎖商選擇供應商或銷售貨物的唯一依據,同時也成為供貨商排斥競爭對手的一種手段。
零售商所占有的優勢地位的形成本身是競爭的結果,是市場主體自由權、競爭權的一種合理延伸和發展。但是由于目前零售商濫用這一優勢地位,濫收進場費 用,從而破壞了公平競爭,損害了有效競爭機制。和具有支配地位的壟斷力濫用一樣,交易中優勢地位的濫用本質上是反競爭的,是對有利于競爭的市場結構的破 壞。
針對大型零售超市亂征收進場費等各項名目費用的現狀,需要從以下四方面入手解決。
第一,鼓勵競爭機制,培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如果我們透過進場費的糾紛這一經濟現象來考察其背后的法律本質,我們就會發現,人們對于進場費的爭論, 焦點主要在于它對競爭是起促進作用還是損害作用,就是說,進場費的問題實質上是一個雙方利益博弈的競爭問題,對進場費的法律規制也就變成了一個對競爭機制 的保護問題。為此,要鼓勵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對大型超市征收各項不規范費用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必要時需要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懲戒;同時,適時推出 《反壟斷法》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二,加大力度整頓市場秩序,規范進場費行為。其實在過度收取進場費的背后,還隱藏著其他混亂現象,如隨意違反合同法、偷逃稅款、商業賄賂等問題,以 及社會商業信用體系不健全等,無不從側面反映出我國市場秩序混亂,商業環境惡劣的現實。因此,管理部門必須加大力度整頓市場秩序,規范進場費行為,建設社 會信用體系,多方著手,培養良好的競爭環境和良好的市場競爭機制。另外,雖然根據入世承諾,我國將開放包括零售業在內的服務業,但對于外資商業企業的進 入,卻不能借口與國際慣例接軌而放手不管。實際上不少國家都通過立法做出規定,在外商設立大型零售企業的時候都要進行審查,根據當地人口密度、現有商店的 數量和服務地域范圍、新開店可以創造的就業機會等進行統一規劃。所以我們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從宏觀上進行有效的控制。再就是還應該加強執法的力度,加大對 濫用優勢地位破壞市場規則行為的監督檢查,否則即使制定出統一的法律規范,也無法落到實處。